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303525 上传时间:2019-02-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 201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快推进 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建设进程 ,紧紧围绕“ 985 工程”、“ 211 工程”和领军型大学建设等三大工程,全力推进高端人 才 支撑计划,深 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 努力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富有创造性的高水平教职工队伍, 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人员补充以学校 学科发展 规划 及 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二级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规划为依据。 2.人员

2、补充须有助于提高 人员 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改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 、 学缘结构 和地缘结构 。 3.重点引进 高层次优秀人才、 学术带头人和 青年拔尖人才 ;优先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籍学者和博士后出站人员;鼓励团组引进。 第二章 补充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 三 条 思想品德、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等符合所聘岗位 2 的基本要求;身体健康,体检结果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 四 条 一般专业专任教师 原则上 应选聘 本科、博士 阶段 就读于国外知名高校、国内 “ 985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院 (所 )或其他高校强势学科的人员。 如在海外 排名前 200 的知名高校 取

3、得博士学位,则本科 阶段 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 补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专任教师,其专业工作水平 应 高于我校该专业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的 平均水平。 第 五 条 基础文科( 人文、管经、外语、建艺、体育 )、基础理科(数 学 、 物 理、化 学 、生 物 )和高技术学科(电信、软件)等专业 招聘专任教师应选择高校强势学科人员, 原则上要求 应聘者 本科、博士 (或硕士 )阶段 就读学校的 学科 排名 均 优于 我校且 学科排 名应位列 全国该学科排名前 10 名 或前 10%。 第六 条 具有博士后流动站 的 学科 招聘 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副教授及以上任职

4、资格 (其他具备条件的学科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本规定) 。应届博士毕业生应聘 到 我校上述学科教师岗位, 要求 入职后 先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3年。 第七条 应聘 我校 中级 专业 技术 职务专任教师 岗位 人员 ,原则上年龄应小于 35 周岁 且 取得 博士 学位 不满 3 年。 第 八 条 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具有 三年以上 工作经历或研究积累的博士 毕业生 (年龄 35周岁以下)应聘我校教师岗位,应基本符合副教授岗位任职资 格,按学校选留师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程序,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讨论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3 通过后,正式聘用为副教授入校任教。 第 九 条 补充校机关和 学部、

5、学院(部) 、直属单位等部门管理岗位、图书馆和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 等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后勤系统管理和技术核心岗位 人员, 应聘要求为: 1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各学历阶段均就读于 “ 985 工程” 建设 高校或 经教育部审批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以及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 2会计、 审计、 暖通、电力、给排水、园林 、公安 等 专 业岗位 ,要求 具有 全日制 省属 本科及以上 学历 并具有 学士 及以上 学位;需要外语专业的岗位 ,要求本科、 研究生阶段 均就读于全日制省属本科 以上高 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 3原则上硕士毕业生年

6、龄 30 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年龄 35周岁以下。 4. 为优化机关管理人员性别结构比例,可适当补充“ 985 工程” 建设 高校本科毕业 生 。 第 十 条 实验技术岗位 应聘要求为: 具有 全日制 研究生学历 、硕士及以上学位, 原则上 各学历阶段均 就读 于 国内“ 985 工程”建设高校、 国内经教育部审批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具有以 上高校或研究单位博士学位者 , 本科 阶段 学校可放宽 至 国内全日制省属院校。 第三章 人员补充 岗位 核定及 信息发布 第十 一 条 学部(学院) 成立人事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 4 人才引进的考核和决定本

7、学部(学院) 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部(学院) 人事工作小组由 7 13 人组成(小院系 7人,大院系 13 人), 成员需由教授担任, 设召集人 1 人,成员每届任期 3 年, 连续聘任 不超过两届。新增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岁。 第十 二 条 各学部(学院)、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方向、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要,在编制许可范围内 在每学年初 提出 本 年度专任教师补充的 需求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工作任务、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学部(学院)教授会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经 学校批准后 启动 招聘 工作 。 第十 三 条 学校 机关和学部、学院(部)、直属单位等管理岗位、图书馆和网络与信息

8、化中心等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后勤系统管理和技术核心岗位 、实验技术岗位 的补充,需在每年 3 月或 9 月,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制 、 岗位及人员情况提出招聘 申请 ,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启事,学校统一组织面试考核,未经 学校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不能在其他时间单独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 四 条 所有招聘信息均由人事处在 学校人才招聘 网站及相关 媒体发布。 第十 五 条 各 学部( 学 院) 应定期、及时查看人才招聘网站,收取求职材料,并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就应聘者是否符合 本单位 岗位要求进行 审核 ,如应聘者符合学校补充人员基本条件及岗位条件,用人单位需将应聘

9、人员材料发送给本学院全体教授、副教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学部( 学 院)意向 反馈 人事处。 5 第四章 人员补充面试考核程序 第十 六 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 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由学部( 学 院)负责。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实后由学部或由学部委 托学院组织面试(学部指派专人参加),学部( 学 院)提前 3个工作日将面试的人员、时间及地点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派人参加面试,学部(学院)提前 3 天以上在本学部(院)网上公告答辩日程及应聘人材料。 每次考核,由 学部(学院) 人事工作小组召集人负责组 成 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 9 人,原则上包括 部长(院长)

10、 、主管人事工作的 副部长(副院长) 、人事工作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人事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 考核专任教师原则上还应包括主管教学的副部长(副院长)或教学咨询组成员; 考核 具有 本校 学习经历 的人员时 ,导师必须回避 。 学部( 学 院)面试考核的主要方式是试讲和面试。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向考核小组做 30 分钟试讲,试讲内容为本学科的基础课程;面试 20 分钟,内容应包括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科研工作设想及所需条件等。 海外留学人员视具体情况允许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考核 。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对应聘者 讲课能力及 学术水平进行评

11、价,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获得考核小组 2/3以上 (不含 2/3) 赞成 票者方为通过。 考核结果、详细考核 6 意见于每月 15日前上报人事处,考核小组成员和部长(院长)本人须在考核 审批表上签字备查。 第十 七 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的面试考核 非教学科研岗位符合招聘条件应聘报名人数达到 或超过 1:3时,该部门岗位方可进入面试考核程序,否则取消或减少该部门招聘计划。 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分为 笔试 、部门面试和大组面试三部分。 笔试 包括: 相关 岗位专业 知识考试 、 技能操作考核 及心理健康测试 。管理岗位考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辅导员岗位考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教学辅助

12、 、实验技术 岗位由招聘部门与人事处联合组织实施。 考试成绩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设定及格分数线,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部门面试。 用人部门面试考核由用人部门在 笔试 之后根据考试成绩组织实施。 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用人部门面试 考核小组 评委不少于 7 人,人事处派人参加,投票采用排序方式,面试内容自行确定。用人部门面试结束后将结果及面试纪要提交人事处。 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 大组面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管理岗位大组面试 由 机关部门负责人 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专家不少于 3人。教学辅助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 大组面试 由 机关部门

13、负责人 和外聘相近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 8 人。 专 职学生辅导员大组面试 由 机关 部门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部长 (副院长 、副主任)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15人, 其 7 中 专家不少于 3 人。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后勤技术岗位 大组面试 由 机关部门负责人 和外聘相近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15人,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 3人。由后勤 处组织实施。 大组面试采取无记名两轮投票方式表决。第一轮投票对应聘人是否达到学校相应岗位入职要求进行 不限额 表决。 得票数达到或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应聘人列入第二轮投票。 第二轮 投票是对进入第二轮投票的应聘人对应

14、其应聘岗位 进行排序投票 。 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结合 用人部门面试、学校大组面试 成绩的加权 计算 ,原则上 按照 4:6 的 权重比例 计算 总成绩。 考核通过人选 按 岗位招聘数额 和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最终 结果 上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讨论。 第五章 人员补充审批聘用程序 第 十八 条 审批 人事处对面试考核后的应聘者进行审核汇总,报 学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人事工作小组审批。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由 党委 书记 、 校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和人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修订完善人才政策,审核批准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审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名单及其待遇标准。对于重

15、要学术带头人和特殊 人才的引进,可以采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审批制。 人事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 的 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审议各部门报送的拟补充人员,提出拟补充人员享受引进人才政策 8 的建议意见,审定下一年度人员补充计划和其他重要的人事问题。人事工作小组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采取例会方式,实行投票表决,每次例会不少于 15人,获得 2/3及 以上 同意票者为通过。 人事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需由人事处将审批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后 进行公示。 审批后拟聘用人员须在网上公示 1 周,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 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履行聘用手续, 如有人提出异议,根据异议的性质

16、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人事工作小组会议重新讨论。 被人事工作小组否决的人员,若拟聘部门有不同意见,经人事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可以提请复议。复议时应聘人须到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现场答辩,若仍未通过,不再复议。 人事工作小组会议审批意见有效期为自公示期结束起 6 个月,逾期 无故 未来校报到者 视为个人放弃 , 原则上不再列为学校拟补充人员。因故逾期报到,时间超过 1 年以上者 ,须重新履行人员补充程序 。 第 十九 条 聘用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负责阅档。阅档合格者办理入校工作手续;不合格者不 予聘用。 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新聘用事业编制人员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对于科研业绩比较突出、

17、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又没有达到学校人员补充学历条件要求的博士毕业生,经上述程序考核通过,可按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 。 9 积极探索采用非事业编制方式聘用和补充 机关管理、教学辅助、后勤管理、实验技术等 岗位 人员 ,聘用期满, 考核优秀者 有计划 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二十条 新聘用 教学科研、 实验技术 等岗位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 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新聘用人员和在“ 985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院(所)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聘任到我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聘用人员须经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之特殊评审委

18、员会评审、聘任。 新聘用管理岗位人员 的 职级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职员职级聘任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一 条 试用期考核 新聘用人员的 试 用期考核由所在学部、学院(部)、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组织实施。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于试用期满 35日前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解除 聘用合同手续。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 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人员应当告知并回避。 第 二十 三 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以 10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聘人员,

19、取消面试、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 办法 招聘的受聘人员, 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 二十 四 条 建立推荐人信誉档案,新聘用人员入校后表现将作为考察推荐人信誉及其补充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 二十五 条 学校 不负责安排配偶工作。引进人才配偶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情况下,可以应聘学校空缺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引进人才家属从事学校工作,聘任期满部门考核处于末位的,续聘一个聘期。续聘期结束仍无法胜任的,予以解除合同,学校再不负责安置。 第 二十 六 条 夫妻双方原则上不能受聘同一部门。 第 二十七 条 已聘用人员 首个聘期内 不能调换岗位,若确因工作需要,须参加岗位竞聘。若由非 教学科研岗位竞聘教学科研岗位,应先调离学校,按教学科研岗位要求重新履行人员补充程序。 第 二十八 条 复转军人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的人员需求情况制定安置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行指令性安置,有关单位不能拒收。对不服从安排的复转军人,学校在一个月内将其人事关系退回大连市军转办和大连民政局安置办。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人员补充的暂行办法(大工办发 200728号)、大连理工大学部分学科选聘师资补充规定(大工人内 200835号)、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后勤系统管理、 技术岗位人员补充工作细则(大工办发 200887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