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