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06年6月19日 作者: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一、 设立登记 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统一印制,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同上);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或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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