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11日起实施二手房核定计税深圳7月11日起实施二手房核定计税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量房(二手房),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2011年6月9日上午10时,深圳市地税局召开的存量房(二手房)评估征税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二手房税收政策:深圳二手房交易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普通住宅将按核定价1%征税,非普通住宅税率是1.5%。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契税等税费,主要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适用不同的政策。深圳地税局表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低于深圳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核定计征各项税款。根据深圳市地税局今天公布的二手房税收政策,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的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按计税价格X5.6%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分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