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由梁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第四条 住所:梁山县金城路50号。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万元。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梁山县司法局。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梁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办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服务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和交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