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隆德县 城市管理 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 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住建局备案,信息公
2、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户外广告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
3、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 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
4、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 各类市政管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 2 序号
5、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线的审批 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管理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给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批准的; 3、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批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7、、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 审批 户外广告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户外广告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
8、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 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9、; 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户外广告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10、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市政审批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11、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经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 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
13、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 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任。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14、,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 审批 拆除或 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相关文件批复,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5、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执法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16、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通 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 审批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夜间施工的决定,制作公告; 4、送达责任:将同意夜间施工公告张贴于施工工地附件居民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18、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 织听证的; 7、执法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19、,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
20、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行为。 7 行政审批 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经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
21、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随便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的 ;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
22、设施场所的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23、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 7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方式。 8 行政 审批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经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城市排水许 可证核发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
24、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5、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任意排放污水或者不经许可接入排水管网的 ;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
26、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 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 8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方式。 9 行政 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7、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户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28、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
29、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 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构成
30、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 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行为。 方式。 10 行政 审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经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 制发送达许可证,
31、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随便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32、核准的 ;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
33、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 1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方式。 11 行政 审批 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34、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经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35、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随便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的 ;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36、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