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的存在与实践一 引 言 租赁能够较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带来重要的经济价值。租赁的客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房屋、柜台、门面等不动产租赁,还包含了是汽车、广告牌等动产租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租赁关系已经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愈来愈多。为了维护租赁关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合同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除此以外,出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还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基于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其租赁物享有绝对出售或者租赁的选择权,承租人往往是属于弱势群体。而很多情况下,租赁物的价值较大,承租人无购买力或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承租人不需要购买该租赁物,获取所有权。但他们却在租赁期间为付出大量的成本,因此,他们需要继续维持租赁关系,主张优先承租权。 近年来,关于优先承租权的纠纷层出不穷,优先承租权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如何定义,以及在生活中如何实践等这一系列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 优先承租权概述(一)优先承租权的含义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