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总量办 2018 3 号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翠亨新区管委会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规范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我办组织制定了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7 日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8 日印发
2、 (印 3 份) 2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 施 细则。 一、总量审核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五类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含城 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厂)。五类主 要 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 NH3-N)、二氧化硫( SO2) 、氮氧化物( NOx)和挥发性有
3、机物( VOCs)。 2.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条件之一。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凡在上一年度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中被 评为 不合格 的( 60 分以下),取消该镇区上述五类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审核资格,实行“区 域限批”;未 完成 相对 应的 主 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年度控 制 目标的,对 项目所涉及 的 相对应 主 要污3 染物指标 实 行 “指 标 限批” 。 二、总量指标来源 各镇区“本年度可利用总量指标”主要来源包括: 1.上一年度超额
4、完成年 度 控 制目标 的 COD、 NH3-N、 SO2、NOx 减排量,和上一年度 VOCs管理减排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2.各镇区可利用专项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各 5 吨 /年,氨氮 1 吨 /年; 3.本年度申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 VOCs 管理减排项目形成的主 要污染物 减排量(具 体项目及 其 减排量 必须得到市总 量办认可); 4.对于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可申请预支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预计可完成 的 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VOCs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具 体项目及 其 减排量 必须得到市总量办认可)。 三、总量审核流程 各镇区 负
5、责制定本镇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标准,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 建设项目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填写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附表 1)。 各镇区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并 加盖公章 。对于不 同意或调整审批量的项目,有关4 部门应书面函复项目业主,说明具体原因。 总量指标来源于 1、 2 两项的建设项目,项目的总量指标申请资料和环评文件可同时递交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资料抄送市总量办,同时征求市总量办意见。来源于 3、 4两项的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
6、办事处)向市总量办提出,经市总量办同意后,方可进行总量指标申请。 市总量办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申请进行核定,给予审核量,出具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四、总量指标审核 建设项目按以下方法核算主要污染物最高可申请排放总量指 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的行业,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其他行业 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采用定额达标法进行核算。 市总量办可 结合项目所在行业先进水平、项目周围环境容量、镇区可利用总量指标等,调整给予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制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排污实行
7、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镇区还须实行现役源 2倍削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VOCs新增排污则实行现役源 2倍5 削减替代 。 五、其他 1.氮、磷等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本 实施细则 由 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2 年 5 月7 日市总量办印发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 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 6 附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 备注: 1.该文件为内部资料,不
8、用对项目业主公开。 2.在各污染物指标“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处填写相应来源的序号。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包括:上一年度超额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各镇区可利用专项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各 5 吨 /年,氨氮 1 吨 /年;本年度申报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 VOCs 管理减排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具体项目及其减排量必须得到市总量办认可) ;对于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可申请预支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内预计可完成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 VOCs 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具体项目及其减排量必须得到市总量办认可)。 3.另外需提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
9、过程资料。项目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所属镇区 项目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搬迁 变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生产天数 (天 /年) 废水排放量(吨 /日) 排污去向 水污染防治设施工艺 燃料种类 燃料消耗量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艺 锅炉(窑炉)类型 主要产污设备 /工艺 /名称 /数量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镇镇总量办或环保分局 指标 /名称 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 1 本年度相应来源可利用总量指标 (吨 /年) 本年度相应来源已利用总量指标 (吨 /年) 项 目申 请总 量指 标(吨 /年) 占用相应来源总量指标 (吨 /年) 本年度相应来源剩余可利用总量指标 (吨 /年) 水污染物
10、指标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 NH3-N) 大气污染物 指标 二氧化硫 ( SO2) 氮氧化物 ( NOx)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或环保分局意见: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7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要求 表格一式两份。不允许有空白未填的指标项。若无该项内容须填“无”。若数据为零,则填写“ 0”。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填表单位 1、项目业主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镇区、项目性质、法人代表、联 系电话、行业
11、类别、生产天数 (天 /年 )、废水排放量 (吨 /日 )、排污去向、水污染防治设施工艺、燃料种类、燃料消耗量 (单位按类型选用万立方米 /年或吨 /年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艺、锅炉(窑炉)类型、主要产污设备 /工艺 /名称 /数量,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企业,由法人代表(业主)在盖章处签写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拇指印。 2、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填写总量信息,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本年度相应来源可利用 总量指标 (吨 /年)、本年度相应来源已利用 总量指标 (吨 /年)、项目申请 总量指标(吨 /年)、占用相应来源 总量指标 (吨 /年) 和本年度相应来源剩余可利用 总量指标 (吨 /年)
12、,以及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或环保分局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8 三、重要指标解释 1、【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17)的分类,行业类别填写小类代码及类别名称。例如,项目属于机织服装制造,则填“ 1810机织服装制造”,属于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则填“ 1762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2、【排污去向】,指废水排放的去向。包括 :直接进入海域,直接 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
13、废水集中处理厂,直接进入污灌农田,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3、【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镇区“本年度可利用总 量指标”,主要来源见本细则第二条。在各污染物指标“可利用总量指标来源”处填写相应来源的序号。 3、【本年度相应来源可利用总量指标】,即镇区本年度相应来源的“可利用”总量指标。 4、【本年度相应来源已利用总量指标】,即镇区本年度相应来源所有申请项目的“占用总量指标”数量之 和。 5、【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即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核定后,同意该项目可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最高可申请排放总量指标。 6、【占用相应来源总量指标】,即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9 局根据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的要求, 核定的 各污染物指标需要 占用相应来源的总量指标。 7、【本年度相应来源剩余可利用总量指标】,即该项目审核后,镇区本年度相应来源剩余的“可利用总量指标”。 8、【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或环保分局意见】, 必须明确辖区内现有的总量指标以及该建设项目需占用 的总量指标,明确是否同意分配给该项目总 量指标 ,负责人必须为总量办主任或环保分局局长,签字并加盖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公章。 9、【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镇区总量办或环保分局的审核意见,负责人必须为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