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北大资源 博悦城项目 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云南北大资源 博悦城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191 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 签订日期 : 1 云南北大资源 博悦城项目施工现场 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的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云南北大资源 博悦城项目施工现场临时道路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 191 号 1.3.承包范围:设 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1.4.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协调各类外部关系、包验收合格、包市场风险、包税金、包利润、管理费、规费、检测费用的形式由承包人承包。 1.5.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天 ,进场时间以甲方下发的指令为准 。 3
3、.施工依据 3.1.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2.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含增值税)暂定为人民币 1,009,740.17 元(大写:壹佰万玖仟柒佰肆拾元壹角柒分)。该项目为房地产老项目,若承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按“简易征收”的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技术说明、合同2 条件、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一切进出场费用、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运输费、机械费、措
4、施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等 一切费用在内,甲方不再因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除拆除、恢复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双方按照本合同项下实际完成工程量、乙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并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0%。 2、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双方按照本合同项下实际完成工程量、乙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变更、签证等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 结算依据:经现场工程师,项目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图纸,工程量确认单,按实结算。 结算方式 为: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工程
5、量为准,执行清单单价。如果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照签订合同清单的计价方式及原则执行(包括人、机单价及消耗量),补充新增清单项时,主材单价按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价给予确定。如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则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承包人按该分包工程签约合同价(不含设备费)的 2%(含税金 )计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若总承包商为最终中标人该项费用不予计取。 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结算价款的 95%,余 5%质保金,质保期壹年( 以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单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壹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无息返还。 4.3.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甲方付款
6、前,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有效发票,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违约责任。 5.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1.甲方在开工前 2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 5.1.2.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正常的施工条件。 5.1.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中所需的水 源及电源,但发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4.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乙方执行。 5.1.5.甲方委派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7、。 5.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2.1.乙方应在进场后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5.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2.3.乙方 保证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2.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坏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如因施工需要无法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在向甲方交接之前无偿恢复其原状。 5.2.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保
8、证材料质量合格,工程施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偷工减料。 5.2.6.乙方在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施工交叉时,服从甲方及工程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 5.2.7.乙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本合同规定材料的品质、 规格及数量时,须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同时明确材料清单,并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2.8.乙方应做好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供应、安装调试工作。 5.2.9.乙方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恢复。在向甲方交接之前仍不恢复时,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程尾款中直接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修复费用。 5.
9、2.10.如甲方对该竣工工程擅自改动,因改动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5.2.11.乙方已竣工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工程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转移给甲方。 4 5.2.12.甲方可提前安排乙方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乙方应无条件响应甲方的要求。但双方均同意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开工日期不因乙方提前进场而改变,总工期仍按照合同执行。如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施工期较紧或需要提前竣工,而要求乙方赶工的,乙方同意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按甲方要求完成,甲方不另支付赶工费用。 5.2.13.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及汇总表等结算相关资料。 5.
10、2.14.双方的核对工作应符 合细致、公平、可复查性的原则,双方在核对过程中及时做好核对备忘录。 5.2.15.若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满足本合同的相关要求而引起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2.16.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派不少于两名的市政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的勘测和规划数据收集,现场条件满足施工要求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场施工。 5.2.17.乙方委派乙方代表 蒲远柱 ,代表乙方行使工程现场管理权、工程质量确认权及负责配合甲方的工作。 5.3.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 5.3.1.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甲方要求。 5.3.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对作
11、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施工,或材料不合格的,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按时整改完毕。 5.3.3.乙方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自开工之日起,直到双方签订竣工验收单,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及对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 5.3.4.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乙方应采取合理的 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如乙方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
12、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3.5.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5.3.6.乙方必须按照原施工图纸、说明及有关规程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否则所造成甲方的一切返工费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 5.3.7.乙 方承担夜间照明的安全责任。 5.3.8.本合同项下工程严禁乙方转包、分包,如有特殊要求,则必须由乙方提前申报,并经甲方书面许可。 6.工程拆除前质量保修承诺 6.1.质量保修责任 6.1.1.本合同项下工程出现任何问题时,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
13、通知后 2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解决。如乙方在 6 小时内仍无人员至现场,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本合同项下工程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如乙方不能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抢修 ,抢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乙方承担前述维修、抢修费用。 6.2.保修费用 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项下工程出现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及进行设备更换。 7.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7.1.天气恶劣以致无法正常施工; 7.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4、,经甲方确认; 7.3.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 8 小时; 7.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条件。 8.竣工验收 8.1.本合同分为承包范围内的两阶段验收: 第一阶段:新增临时施工道路完 工验收,具备通车条件; 第二阶段:新增临时施工道路拆除的工程竣工验收。 8.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如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按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8.3.经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 8.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
15、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接到申请 后 1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8.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认可后 1 天内,乙方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如因乙方结算资料不完整,从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提交补充资料之日起 14天后,乙方仍未能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的,甲方有权按甲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结算。
16、9.违约责任 9.1.甲方未能履行 5.1 约定的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2.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 3%的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的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 3%的违约金;因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影响验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 5.2 及 6.1 的约定,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并按甲方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 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无条
17、件承担。 9.4.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如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时起 12 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联系不上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联系方式为电话: 18523553095 ,联系人: 蒲远柱 。 10.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倘通过双方磋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争执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附件及补充条款 11.1.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 等全部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1.
18、2.甲方需要追加合同以外的设备或项目时,甲、乙双方需签补充合同或工程签7 证。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11.4.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手写字体修改本合同,修改部分无效。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