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批联合奖惩试点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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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仲恺高新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批联合奖惩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措施类别 奖惩对象 措施性质 具体措施 1 区宣教文 卫办 “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惠州好人”、“仲恺好人”等评选活动 优先考虑评 优资格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2.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 ,3.税务部门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4.优秀青年志愿者;5.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6.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守信机构; 7.慈善捐赠领域守信慈善组织和捐赠人。 推荐性措施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 中予以优先考虑。2.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

2、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在道德模范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4.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5.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6.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 限制荣誉称 号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强制性措 施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对 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

3、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 限制荣誉称号 1.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 2.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3.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 4.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 5.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 6.海关失信企业 ; 7.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 ; 8.慈善捐赠领域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 9.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 10.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1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12.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1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4.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

4、有关人员, 15.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失信机构及人员, 16.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17.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8.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9.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20.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21.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 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所在单位和个人, 22.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23.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2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25.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 26.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27.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5、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28.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强制性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象,不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惠州好人”“仲恺好人”等荣誉,已获荣誉的失信单位和个人按程序及时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 证书。失信主体被移出联合惩戒名单后,可恢复有关荣誉申报参评资格。 2 区科技创 新局 区管权限内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申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推荐性措 施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

6、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 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 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请邀请招标事项)(申请自行招标事项)(申请不招标事项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推荐 性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3 区科技创 新局 区管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推荐性措 施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

7、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推荐 性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4 区科技创 新局 区 管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推荐性措 施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 快办理进度。 限制新增

8、项目审批核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推荐 性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5 区科技创 新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监管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推荐性措 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4 6 区经济发 展局 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技改项目)申报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在财政性资金

9、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3.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4.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5.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6.工信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7.国务

10、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 8.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9.海关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1.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12.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13.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14.食品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15.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强制性措施 限制严重失信主体获得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5 7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 2.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4.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

12、目招投标活动。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推荐性措 施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参考 依法限制 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2.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失信企业, 5.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6.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7.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8.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3、 2.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5.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6.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8.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0

14、.在一定期限内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6 8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施工招投标备案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 2.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4.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 体 推荐性措 施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参考 依法限

15、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2.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失信企业, 5.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6.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7.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8.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

16、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5.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6.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8.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0.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7 9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监理招 标备案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

17、, 2.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4.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 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推荐性措 施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参考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2.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失信企业, 5

18、.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6.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7.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8.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 关失信责任主体,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 强制性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当事人在一定期

19、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5.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6.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8.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0.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8 10 区农村工 作局 水利工程项目招 投 标备案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2.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

20、其有关人员 ,5.出入境检验检疫 严重失信 企业。 强制性措施 1.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2.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4.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5.限制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1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注 册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优秀青年志愿者 推荐性措 施 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质的工商登记指导和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投资 设立的无债权债务或未开业企业优先 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2

2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优化行政监 管安排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推荐性措 施 降低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1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备案 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 强制性措 施 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2.当事人申请成为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1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 示 面向社会公 开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强制性措 施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监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5 区市场监督管

22、理局 广告发布登 记 限制发布广 告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强制性措 施 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 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监测 列为重点监 管对象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推荐性措 施 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发布的广告 予以重点监管 17 区国土资 源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 失信责任主体 强制性措施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9 在供应土

23、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1.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 2.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严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者, 3.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4.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5.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6.农 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7.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8.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9.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10.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11.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12.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3.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1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

24、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5.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6.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17.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8.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 任主体 强制性措施 1.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3.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 18 区国土资 源分局 采矿权审批 限制办理矿 产业务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强制性措 施 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

25、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9 区国土资 源分局 不动产登记 限制办理不 动产业务 失信被执行人 强制性措 施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10 20 区税务局 涉税行政审 批事项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1.优秀青年志愿者, 2.电子认证服务守信机构, 3.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4.出入境检验检疫守信企业, 5.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推荐 性 措施 1.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

26、“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 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发票管理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1.优秀青年志愿者, 2.电子认证服务守信机构, 3.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4.出入境检验检疫守信企业, 5.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 推荐 性 措施 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

27、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发票管理 行政管理事项中参考使用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强制 性 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 D 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 )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限制享受优 惠性政策 1.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2.涉金融严重失信单位及有关人员 推荐 性 措施 1.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2.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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