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理标准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文件编号:SGSSS 第1 版 签发:邓伟斌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1 定义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2 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的场所有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物品,且场所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符合GB5005892中的划分标准。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级。2.1 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2 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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