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气安全管理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电气装置安全运行,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停电、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气装置、开关、插座、电机、导线等,必须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方能购置、安装、使用。第三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电工作业人员禁止安装、修理电器装置和设备。第四条 公司内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停、送电等,由公司设备能源部门统一负责,并应制定实施“电气安全作业办法”、“工作票办法”、“工作许可办法”、“工作监护办法”、“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办法”等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新安装电气线路、装置、设备,应符合现行电气规程、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六条 变配电站、防雷接地、输配电线路等电气专业例行监测试验(绝缘测试、耐压试验、油品分析等)由公司设备能源部门按规范定期进行,测试资料归档,保障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七条 各单位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评价”标准要求,专业归口于设备能源部门给与技术指导和管理。第八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应由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