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完好率,保证车间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 总则1.1本办法适用于厂内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电瓶车、汽车。1.2厂内机动车辆由车辆在籍单位负责管理,汽车队、机电科、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2、 驾驶员2.1驾驶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获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持有效证件上岗;2.2驾驶员必须积极参加公司、车间及班组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对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再次补考的每次罚款20元,直至补考及格为止;2.3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无突发疾病史,上岗前应精神饱满;2.4驾驶员应熟悉本车辆的车况。3、 车辆的维护与保养3.1、车辆维护3.1.1、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做好车辆维护记录;3.1.2、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日确认,周保养制度;3.1.3、车辆使用单位发现故障应时及停车检查进行修理,不得带病运转;3.1.4、车间(分厂)自己修理购置的车辆配件,必须由车间(分厂)制定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车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