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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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唐山市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完善优化双创服务体系,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 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 2016-2018年)(唐政字 2016 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 2016 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认定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本实施

2、细 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客团队和 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 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 2 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 投资相结合,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商务服务、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科技企

3、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 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 、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 和成长性。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加快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有效利用。鼓励 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 创建 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

4、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第七条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 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3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创新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

5、二)众创空间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 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展需求相适应; (四)拥 有通讯网络、多媒体以及会议室、展示室、线上平台、路演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团队不少于 8个; (六)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运营团队和运营管理制度,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 70%;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 8名以上。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50万元以上;与金融、风 (创 )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

6、业务联系,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 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团队)发展; (八)能够为入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创业融资、项目 对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服务,服务项目在 3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活动 4 10次以上。 第九条 科技 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且符合唐山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

7、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 力;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 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 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 于 100

8、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 5 的业务联系,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孵化器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在孵 企业提供金融、商务等多方面服务。 专业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唐山市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表(附件 1)。 (二)唐山市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报告 (包括: 场地基础设施、管理团队和创业导 师、入孵企业(团队)、投融资功能、配套服务、发展 目标等情况 )。

9、(三)附件: 1、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租赁合同 )复印件 ; 3、管理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含学历、相关培训经历等); 5、创业导师名单(含所在单位,现从事专业,创业辅导资质等)及相关合作协议; 6、 在孵企业、团队汇总表(含企业或团队注册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入驻时间、技术领域、人数以及所占孵化面积)及相 6 关入驻孵化协议,在 孵企业营业执照等; 7、关于创业企业、团队 入驻和毕业的相关制度复印件; 8、 运营单位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如:

10、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等), 与风 (创 )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9、开展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汇总表,以及活动通知、照片等佐证材料; 10、 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 向市科 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11、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奖励与扶持政策: (一) 认定奖励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示范期内获得上一级别的,补足奖补经费差额。 (二)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补助。新建或改扩建众创空间(科 7 技企业孵 化器)对场地、公共设施方面的投入,购置必要设备、软件等提升服务水平的,项目完工后,及时申报,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 运营费用补助。对实际提供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不高于 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

12、过 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 2) ; (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报告 (附件 3); (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造提 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明细表 (申报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补助项目提供,附件 4),项目投资凭证 (包括发票、相关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的主要设备照片等 ); (五)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申报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 ); (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

13、费用投入明细表 (申报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附件 5); (七)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 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 组织相关专家对项 8 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拟 支持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拟支持项目报市“双创”办公室,由市“双创”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双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管理和促进发展等工作,掌握建设发展动态,对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14、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日常监督管理, 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孵化场地、在孵企业等变动情况,指导和 推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9 附件 1 唐山市 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注:累计投资一栏,主要注明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不包含入驻企业和团队投资) 众创空间 (孵化器)名称 类型 众创空间 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 地址 申报单位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累计投资(万元) 负责人 手 机 联系人 手 机 固定资产

15、总额 (万元) 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额( 万元) 孵化器场地总面积( 万平方米) 可自主支配孵化 场地使用面积 ( 万平方米) 管理人员数量 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 %) 创业导师数量 入驻创客团队数量 在孵企业数量 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 积( 万平方米) 提供就业岗位数量 在孵企业 利税总额( 万元) 主要服务项目 开展活动次数(人、次) 申请单位意见 经 办 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审 核 人(签章): 负 责 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意见 审 核 人(签章): 负 责 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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