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塞北管理区各个单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安监局 职权名称: 行政执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及食品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企业对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条例、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二是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三是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情况;四是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企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评价、粉尘检测等检测完成落实情况;五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六是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以 及修订情况;七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是新建企业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
2、;九是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等。 三、 监督检查方式: 集中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根据季节特点以及行业特点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二是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活动;三是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监控;五是认真开展安全2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六是严厉 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七是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暂扣或者扣押;八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举报制度;九按照权
3、限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 字,存档备查 。 (一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成其 立即 整改,不能 立即整改 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 下达 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 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处罚,逾期未改
4、正的,予以处罚 。 (二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三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3 前 3 日 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出具 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
5、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二是对你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并报局长批准。 财政局 职权名称 1: 对财政票据领购证发放审批的监督 一 、监督检查对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四)财政票据使用记录
6、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 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
7、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主要结合票据核销环节进行检查。 2、年度检查:主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年审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按行业或某类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的重点检查。 4、专案检查:( 1)举报检查,是指财政票据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人举报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核实。( 2)领导交办案件检查,是指针对上级领导交办5 以及各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的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 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2、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应当组成检
8、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3、财政部门一般应于检查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 4、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
9、理决定。 5、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个6 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 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6、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 ,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
10、结论。 2、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职权名称 2: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许可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7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换证 (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信息变更登记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监督检查
11、程序 1、设定证书有效期至日期,通过网站发布通知、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通 知在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办理换证; 2、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换证登记表(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工作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符合换证条件的给予办理延长证书有效期 6 年手续,并在证书上打印新的有效期至日期; 4、对不符合换证条件人员,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换证手续; 5、将换证记录及相关信息在专用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专门网站进行查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不按规定办理到期换证或责令补办手续后仍不改正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和延长证书有效期手续。 职权名称 3: 对财政支出 资金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12、8 有财政支出资金的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3、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5、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6、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8、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0、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 准; 11、以虚报、冒领、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2、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13、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取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地观察、核对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9 1、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2、进驻被查单位,调查基本情况; 3、检查和评价内部控 制制度; 4、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 5、收集检查证据; 6、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7、提交检查报告; 8、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9、审理及审批检查报告; 10、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11、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4、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根据违规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监察机关 )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0 职权名称 4: 对会计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 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取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地观察、核对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2、进驻被查单位,调查基本情况; 3、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4、审阅会计资料,核查财产物资; 5、收集检查证据; 6、填制检查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