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国能发2014 号 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四)责任与处罚对等;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