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 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
2、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 (二)宣传、张贴非法宣传品; (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示威、静坐; (四)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五)在 院内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性质严重的;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 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3、: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结伙斗殴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事端者 引发事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动手打人、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架
4、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帮助一方打群架,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或其他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 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又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八)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在校内拉帮结派,以各种不正
5、当名义收取学生钱财,一经查实,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随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于勾引社会人员到院 内拉帮结派、来院打架斗殴者,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生邀请校外人员来访,校外人员扰乱学院教学或学生生活秩序者,追究邀请者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期间,凡参与二次以上(含二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凡参与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不文明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6、分: (一)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力,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进行色情陪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会场、教室、餐厅、宿舍扰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过度亲昵,影响校园文明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学院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 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八)在建筑物、墙壁、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故意弄脏、弄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打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院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在 学院 内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纸屑、果皮及污物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严重妨碍公共 卫生,破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绿化、亮化、美化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
8、建迷信,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收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传看或张贴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含敲诈、勒索)、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 100 元以 下者,属初犯,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含)元以上 200 元(含)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200 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经保卫 科 或公安
9、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两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以及抢劫他人财物者,无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以上行为,凡被公安部门处罚或被治安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
10、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蓄意破坏学院宣传栏、阅报栏、其他器材等公共设施者,参照上述三款加重一 级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 (公寓 )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
11、私接电线、网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等) ,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向洗涮水池、便池、下水道、走廊等倾倒杂物,或向窗外、阳台外乱扔乱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
12、处分。 (十 )攀爬墙、围栏进出校园、 攀爬门、窗、阳台出入公寓,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不遵守学院正常作息制度、不参加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依法或依章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携带、藏匿管 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
13、学生罢课、罢操、罢餐、静坐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酗酒滋事,不听劝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有意撕毁、勾划、涂抹、盗窃书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利用他人证件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学生有吸食、种植、贩卖毒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五条 制作、使用、提供伪造证明、证件,涂改、转借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4、。 第十六条 当面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10 学时(节)(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节)记),或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20 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30 学时(节)或累计旷 课达 50 学时(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40 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 60 学时(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50 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 70 学时(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按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 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减 轻或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