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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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三 年 四 月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

2、、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 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3、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4、“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北 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5、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

7、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8、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 投资 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可转 债仅投资二级市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9、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 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10、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信用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 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现金 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信用债券 指地方政府债、 非政策性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 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外 的非国家 信用的 债券资产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工银瑞信

11、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 本基金 持有的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 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 不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12、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以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用级别评级 应 为 BBB 以上 ( 含BBB)。 基金持有 债券或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13、全部卖出 ,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 6、 本基金开放期内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7、 相关法律法规 、 监管部门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对于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 基金的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 、 法规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当 限

14、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15、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16、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

17、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18、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19、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21、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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