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程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人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件规范。第二条 本条件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按甲、乙两个类别实施管理。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2)有3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0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