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业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第四条 严肃事后问责制度。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处理完毕,省公司或者其他所属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在进一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省公司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