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