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第一部分、设计规范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条款第一条规定:建筑内的公用厕所、洗嗽室、浴室等房间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物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卫生和防潮要求的用房的上层。第4.8.1条款第三条规定:管道井内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通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6.6、贮油间与发电机室分开设置,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7.3.4、防空地下室内的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密闭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