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为了规范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维修,保证工程遗留问题的顺利处理。2.0适用范围: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物业的所有工程。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电气管线和设备、给排水工程、门窗工程、暖通工程、制冷工程、初级装饰和装修工程等。3.0职责:3.1 服务处维修负责人或工程部保修办全面负责工程维修。3.2 工程部对维修质量有检查权,对维修方案有否定权。3.3 服务处或工程部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批。4.0方法与过程控制:4.1 工程维修的时间是工程全面移交物业公司时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时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严格参照两书约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温、装修工程;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卫生洁具为 年;4)采暖工程与供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