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推行,承发包双方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单独列出,并按本市发布的费率全额计取。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60%预付给施工单位,其余费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前支付完毕。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费用专款专用。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证明及银行对账单和相关发票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凡未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