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天津市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有关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三、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由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四、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自评应当成立由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五、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组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自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自评组应当对每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建筑施工项目概况和项目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六、施工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概况、项目自评组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