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1.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基础1.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广义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我国目前资源税中的资源主要是指矿产资源。资源税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绝对地租。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察赋的差异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它反映的是级差地租。我国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开征的一个税种。税制改革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将盐税纳入其中,但尚未将所有自然资源列为纳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