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甲供料、乙供料的开票形式房地产企业甲供料、乙供料的开票形式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甲供料、乙供料的税收问题、发票开具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会计处理问题等。由于甲方(房地产公司)乙方(施工公司)双方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法认知的不透彻,成为甲乙双方争论的焦点,成为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在此只讨论甲供料、乙供料的开票形式。至于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看合同的签订形式。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释义中对本条的释义是:“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对一幢房屋的土建工程,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而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包;而对一幢大型公共建筑的空调设备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