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临时设施的会计和税务处理http:/61.191.29.222/hefei/swxw/cskx/68940.htm2011年2月A房地产公司取得某市一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立项开发,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包括有项目基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 元 , 售 楼 部 2 0 0 0 建 造 成 本 3 4 0 万 元 , 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这些设施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开发成本处理让会计人员比较犯难,特别是房产税的问题更是莫衷一是。税务处理方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在结算计算成本时,这些临时性辅助设施应通过开发间接费进行归集。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一)项以可否销售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规定: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