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 538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