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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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2007年12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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