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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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 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零 壹 零年 五 月 - 2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 5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 6 第四章 人员引进与退出管理办法 . 8 第五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 8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 10 第七章 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 11 第八章 公共财产及图书管理制度 . 13 第九章 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 14 第十章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条例 . 16 第一节 总则 16 第二节 资助范围 . 17 第三节 申请条件 . 17

2、第四节 申报程序 . 17 第五节 审批程序 . 18 第六节 课题管理 . 18 第七节 经费管理 . 19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制度 . 19 第十二章:实验室安全制度 . 20 第一节:消防安全: . 21 - 3 - 第二节:化学试剂管理 . 22 第三节: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 . 23 第四节:实验废弃物管理 . 24 第五节:同位素实验操作规程 . 27 第六节:同位素实 验室管理制度 . 29 第十三章 其它 . 30 - 4 -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 规章制度 ( 2010 年 1 月 15 日 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

3、室是从事蛋白质结构功能、植物基因表达调控及功能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第 2条 实验室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和国际学科的发展趋势,确立其学科方 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第 3条 实验室隶属并依托于北京大学,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实验室是学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 4条 实验室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北京大学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方科研经费。 第 5条 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是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瞄准国际学科前沿,开展蛋白质领导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使其成为国内外著名的科学研究、技

4、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我国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知识、技术与人才储备 ”。 第 6条 为实现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促 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 5 - 第二章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 1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制度。 第 2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组组长组成。 第 3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室务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第 4条 室务会

5、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 成决议。 第 5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 6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

6、5、听取和审议 职工的述职报告; 6、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 6 - 7、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 7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持。 第 8条 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临时室务会议。 第 9条 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 10条 室务会召开前,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 11条 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 在全

7、室发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抄报所有关部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 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 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北京大学聘任,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 2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蛋白质结构功能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 15 名(含主任、副主任)。 第 3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大学聘任。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 4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 7 - 超过三届。 第 5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职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基金申 请; 3.

8、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 6.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 6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12 次课题评审或咨询;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会议; 第 7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第 8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 9条 实验室凡在学术方面 有重大决策时,

9、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 10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 11条 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北京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 8 - 第四章 人员引进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 1 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 : 1. 引进人才条件:国内外生命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本领域 具有 国 际 影响力的刊物上 发表 通讯作者 论 文 或者多篇第一作者论文 ; 研究方向符合我室的科研发展方向。 2. 由申请人递交加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书面申请 。 3. 由重点实验室全体 PI 投票,超过 2/3 票数为 通过 。

10、4. 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5. 每年 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牵头组织 对各个 PI实验室进行 成果 评估,重点实验室 根据 当年的科研成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运行 经费 的合理 分配 和 奖励。 6. 重点实验室鼓励各 PI 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的科研工作 , 重点实验室 每年 将维持对多年没有重大科研进展的 PI研究组的基本支持 。 第 2 条 人 员 退出 : 1. 由申请人递交 退出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书面申请; 2. 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 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 1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特别 为重点类项目

11、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 9 - 第 2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其它项目的关系。 第 3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期至少应有 50%以上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或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年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 4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申请,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 第 5条 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各种技术的融合和集成。 第 6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 材料必须交综合办公室备份归档。 第

12、 7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需由研究组长严格审核,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后方可签订,并及时向室务会通报新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 8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 9条 项目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研究组长、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对于项目组中研究生的工作,导师应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该同学的学位论文顺利进行。 第 10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 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使用。 第 11条 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含有保密内容,应按国

13、家规定确定密级,在上报相关文件时,要特别加以注明,以免泄露;项目- 10 - 负责人应注意加强项目组成员的保密意识,不泄露有关成果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诀。 第 12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 第六 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 1条 为规范实验室的经费使用,简化各项经费的成本核算,从而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增强实验室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凝聚力,特制订本管理办 法。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 2条 实验室的公共经费支出包括运行费、设备费和科研费。实验室公共经费将主要用于实验室的设备维修和维护、网络费、开放项目经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房屋修缮、对外宣传等;实验室的正常性设备更新和实验室组织的重大科研攻关设备更新。 第 3条 运行费的正常来源为国家科技部和北京大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拨款;设备费的正常来源为实验室二次建设费用。 第 4条 全室固定研究人员的绩效津贴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全额从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中支出;研究生的津贴由各课题组承担负担。 第 5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 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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