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的行业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三)有规定的注册资金;(四)有维修、服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涉外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置直接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并须提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专业人员情况、资金证明、办公场地、管理制度等材料,并填写物业管理单位审批申请表。(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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