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