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企业契约实施机制选择的探索 从民营企业体制转变的视 摘要:本文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为载体,通过对国家的双重身份所造成的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非独立性问题的分析,来阐述契约实施机制在当前我国转型期所面临的问题和缺陷,并通过对两种契约实施机制的交易费用分析,来阐述私人或者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在以上方面的优势。本文的结论是:中国企业契约的实施机制应该是复合型,而不应该是单一型的机制模式。 关键词:企业契约 交易费用 实施机制 非独立性 一 契约实施机制模式简述 契约可以分为两类:双边契约和三边契约。双边契约明确界定交易 的性质,更倾向于采纳正式的书面条款,率先规定了对违约行为
2、的处理措施,且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考虑到不确定性对契约实施的影响,信息不完全以及 “ 分立的个人知识 ” ,对未来事件的正确处理措施很难事前完全规定好。为了使契约持续进行,契约实施机制便引入第三方 ,集中承担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职能,通过内部职能的外部化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与之相对应的,便产生三种契约实施机制:第一、契约主体单独实施,无第三方介入;第二、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契约的第三方介入契约的执行;第三、国家作为契约实施机制的第三方执行监督职能。日本著名 经济学家青木昌彦认为: “ 历史上我们观察到商法仲裁者( law merchant)这种私人裁决制度最终让位于正式的第三方机制,它以法典
3、为准绳,由民族国家实施。 ” 现在我国的企业契约实施机制也是采取的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的第三方的模式。但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是否真的应该抛弃私人或社会组织而完全选择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呢?中国企业契约的实施机制选择理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本文的结论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私人或社会组织是可以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的。 二 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的成本收益分析 国家作为 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 国家作为一种垄断暴力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制约束力;二、由国家统一行使执行契约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效益;三、国家垄断企业契约的强制执行可以带来丰
4、厚的收益。 “ 暴力潜能( violence potential) ” 分配论指出,国家既有生产性又有潜在掠夺性。控制国家的统治者既垄断暴力的供给,又垄断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而且经常充当一个具有歧视性的垄断者角色。诺思教授并以此理论为引导,提出国家目标冲突理论。 “ 无论是文字记载得 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得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够使统治者得租金最大化,二是,再第一个目的得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 ” 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社会产出最大化导致了国家陷入两难选择
5、的困境。诺思教授认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唯一的暴力供给的垄断者。 “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 诺思悖论使得我们不得不谨慎对待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 第三方的经济绩效问题 不同的宏观环境下 ,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不同,国家在企业契约的实施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也应有所不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效率就会有差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的市场地位,国家独立于契约之外,作为契约的第三方介入不会导致非公平和非效率的结果 。在这点上,民族国家可以替代私人或社会组织来充当企业契约的第三方。 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
6、的实施机制在中国发生了扭曲。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决定了国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国有企业所有者,导致国家在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时处于非独立性地位。尤其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并存情况下,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重视。契约第三方选择过程中,必须保持契约第三方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契约实施的公平和效率性,或者契约第三方非独立,但是对于契约双方而言,与第三方的关系必须具有同等的相似度。但在中国,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就不具备独立性和相对独立性,契约的监督和实施也就不大可能顺利进行,不仅会挫伤企业积极性,不利于公平
7、竞争,市 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不能充分的发挥。 简历大全 三 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的经济分析 简单把企业划分为两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之后,企业契约便有三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二是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三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本文中我们把前两种契约称为对等契约,把后面的一种契约称为交错契约。 下面就首先从交易费用(也可称为交易成本)的角度探讨,然后利用简单的预期和博弈分析来更进一步阐述此问题。 (一)交易费用分析 “ 科斯虽然没有创立 交易 范畴,但是无疑在此基础上首创了 交易费用 范畴。 ”11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主要是 “ 发现相对价格
8、的成本 ” 。威廉姆森对交易费用作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一是事前交易成本,指起草、谈判和落实契约的成本;二是事后交易成本,指交易已经发生后所产生的成本,包括当事人推出契约的成本,当事人调整契约中的有关条款的成本,当事人处理冲突的成本以及维持契约长期连续的交易关系的成本等几种。 1、对等契约: 对等契约一个重要特点是契约双方性质相同 12。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不存在非独立性的问题,同时由于国家拥有的强制 力垄断等相对优势,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是要比私人或社会组织更有效率。 首先探讨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契约。国家作为该种企业契约第三方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小于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所产生的交易费
9、用,主要因为以下三点:第一、国家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以以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监狱等暴力机关来保障契约的实施或对毁约者的制裁,而个人或社会组织则更多的是依靠道德标准和信息的传递所导致的信息完全化来约束企业遵守契约。第二、契约双方调整契约中的有关条款以继续维持契约的长期连续交易关系时,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或者行政的 手段有效率的对 毁约者加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制裁,节省交易成本。第三、由于契约双方均为国有企业,这种三边契约关系就具有了类似于企业一体化的性质,国家的双重身份并不会影响契约实施的有效性。同时,双方地位的平等也减少了企业寻租的成本。 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的优势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并不能
10、很好的表现出来。正如哈耶克所说: “ 一般行为规则最终被人们接受,不是通过统治者指令,而是通过人们的预期赖以建立的习俗的发展。 ”13私人或者社会组织比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第三方的优势就是它们的制裁要比强制性制裁更加令人信服,也更加有效率。政府作为第三方,一旦将租金最大化作为自身的目标,将不可避免导致产权界定中 “ 歧视 ” 问题的出现,从而有可能不去强制实施不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契约。竞争约束使得这些问题在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的机制中不会出现。但是这种优势并不是让其替代国家而成为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的充分条件。 其次,就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实施来说,国家非独立性问题已经完全不存在。国家
11、作为契约第三方介入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实施的合理性不会受到国家的双重身份的影响。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所面 临的问题和缺陷便不再存在,国家具有绝对的优势来作为契约第三方介入企业契约的实施过程中。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对等契约的实施依靠国家作为契约第三方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要较私人或者社会作为契约第三方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少,国家作为契约实第三方的契约实施机制是合理有效的。 2、交错契约 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第三方所面临的非独立性问题主要存在于交错契约中。据有关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 “ 十五 ” 期间,我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长了 246%,非公有制经济已占 GDP 的 60%、税收的 60%
12、、出口的 80%和城镇就业的 75%,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社会财富、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交错契约实施机制的选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分析探索。 一个关键的命题应该首先被提出,那就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统治者权力扩散导致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受统治者约束 14,为寻租行为创造了前提条件。交错契约涉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契约双方市场地位不平等(在融资方面尤为突出)。这种自然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当国家作为企 业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时,民营企业为了在市场中取得与国有企业相似的信息和竞争优势
13、,便会在契约双方签订契约时进行寻租行为,以弥补自身 “ 自然禀赋 ” 的不足。在对等契约中之所以不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可以用无限次重复博弈理论 15 来解释。无限次重复博弈由于可以采取触发策略对违约者进行惩罚 16,因此可以解决囚徒困境中的个人理性和团体理性的冲突。 交错契约实施机制的交易费用分析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 事前交易费用,这里主要对信息搜集成本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国家部门的设立主 要是行政的手段而不是市场竞争选择的结果。放弃了市场竞争机制,则效率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体现在信息方面,就是信息的更新速度、信息费用的收取标准,信息的获得途径等处于低效率状态。契约
14、双方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更加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而政府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当其把自身的目标设定为租金最大化时,将不可避免导致产权界定中 “ 歧视 ” 问题的出现,从而有不去公布某些不利于提供租金的企业的倾向,使得信息失真,不但间接的导致企业的市场信息搜集成本加大,更有可能误导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 其次,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 第三方。从分工的角度来讲,分工越细,效率相对来说就越高。斯密认为, “ 劳动生产力最大的改进以及劳动在任何地方运作或者应用中所体现的技能、熟练和判断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劳动分工的结果。 ”17 私人或者社会组织比国家更加专业化,效率理所当然也较高。同时,私人或者社会组
15、织也是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而存在,要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压力,具有相当强烈的激励机制。私人或者社会组织通过对信息的公开化和提供更为准确和及时的信息,降低了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对称性,从而使得企业搜集信息的成本下降。同时,私人或者社会组织作为契约实施第三方,由于本 身没有绝对的强制力垄断,更加容易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这是两种契约实施机制不同的主要所在。 总结大全 第二、事后交易费用,这里主要是指对契约的监督和对毁约者的制裁力度。 首先,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的第三方。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国家是强制力的垄断供给者。但是,在交错契约中,由于存在寻租行为,作为契约第三方的政府,尽管受竞争约束
16、和交易费用约束,一旦将租金最大化作为自身的目标,依然可能不去强制实施不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契约。民营企业得不到平等的待遇,并不是有明文的政策法律规定 ,而仅仅是政府具体部门执行的结果。 18 巴泽尔 (Yoram Barzel)指出,当强制实施者频繁地实际使用权力时,权力的边际效用将逐渐下降。这意味着,通过中央政府用 “ 运动 ” 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否则只会进一步降低中央政府的相对权力。 19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所需要的交易费用就较大。 其次,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第三方。私人或者社会组织虽然没有绝对的强制约束力,但一样可以通过制裁毁约者来有
17、效地保证契约的顺利执行。他们可以利用电脑技术和互联网络,通过对毁约者的信 息公开化、透明化,来增加毁约者一次毁约的机会成本,进而限制契约双方的行为。这种制裁虽不是强制性的,但效果要比国家利用强制性制裁影响更为深远。私人或者是社会组织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由于本身没有绝对强制力垄断,从而更加容易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而且他们要受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效率会更高,结果也更佳公平 20。从这一点来看,私人或者社会组织作为企业契约实施机制的第三方要比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所需的交易费用较低。 作文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寻租行为的存在,交错契约实施机制的选择已经发生了变化。从 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寻
18、租行为使得私人或者社会组织比国家更加适合作为企业契约 开题报告 实施的第三方。 (二) 简单博弈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等契约的实施机制应该是以国家作为契约第三方介入,国家非独立性在以上的分析中已经解决,以下的简单博弈分析将不再涉及对等契约的实施机制的选择的探讨,而把重点放在对交错契约的实施机制选择的研究上。本文得简单博弈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假设基础之上的,包括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以理性人假设。 21 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机制第三 方会不会在交错契约实施过程中失效呢? 首先,国家的目标冲突依然存在。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的动机下,国家有可能会滥用绝对权力,并偏向租金的
19、直接提供者;而租金直接提供者也因此会存在低估国家作为契约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能力的倾向。我国国家强制力量的直接实施机构的独立性相对较差,会导致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第三方的威慑力更被低估。这样,民营企业便具有毁约的倾向。当国家把自己的目标定位租金最大化的时候,由于民营企业的这种倾向对租金最大化目标是有利的,国家便没有动力去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象,结果民营企业对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第三方 的强制力更加低估。国家要利用其优势和地位最大化其租金,这就造成了无效率产权的存在。而无效率的产权会破坏个人的预期并对激励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国家和个人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重复简单博弈的结果最终导致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第三方
20、的失败。 其次,国有企业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主导,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由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一定领域享有比民营企业优越的待遇,比如在融资、国家补贴、准入、审批等等方面。国有企业均掌握了这样的信息,并会很自然的认为自己经营不善的话,国家会有更 多的补贴。因为国家在企业国有资产上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显然意味着国家在于国有企业的隐合约关系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或者其他有效的惩罚性对策选择,意味着国家不能做到以 退出 合约关系(如允许企业破产倒闭,不给予企业财政上的交叉补贴和外部援助等)来维护其财产权利的自由选择。 22 当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纠纷时,国有企业也有理
21、由相信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会考虑到这点,即国有企业最终的亏损是由国家来担负的。从而,国有企业便会低估国家的执行能力和程度。在这个简单的博弈中,政府的惩罚性策略不可置信。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 相信国有企业会存在投机倾向。但是,以上的情况在私人或者社会组织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时便不会出现,至少不会像这样严重。 四 小结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契约实施机制不能是单一模式,而必须是复合模式。对于纯企业契约,即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契约以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国家作为契约实施的第三方是合理的选择机制。但对于交错契约,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契约,由于国家的双重身份、目标的冲突以及
22、非独立性地位,私人或者社会组织替代国家作为企业契约实施机制的第三方会更有效率。 转型期中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点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明晰政府在经济中的定位和作用。由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由职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契约实施机制的探索,就是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扮演什么角色,何所为,何所不为等问题的探索。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使得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探索出适合我们自己的企业契约实施机制模式。正确处理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正确选择企业契约实施机制模式,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
23、结构优化升级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的探索还只是一个开始,更深入、更严谨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黄少安 . 产权经济学导论 M. 北京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2004 年版 . 青木昌彦 著、周黎安 译 . 比较制度分析 M.上海 : 上海远东出版社 . 2001 年版 . 盛 洪 . 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 C.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2年版 . 道格拉斯 诺思著 陈郁 罗华平译 .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M.上海 : 上海 三联出版社 .1991 年版 . 柯武刚 史漫飞 著 . 度经济学 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 M.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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