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范文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建管字2004第27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