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内容及意义一、为何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对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了指导性、纲领性意见。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增值税被划入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海关代征增值税为中央税归中央,税务机关征缴的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营业税被划入地方税。在该次税制改革中,对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产品税,选择少量消费品交叉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在我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