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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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 试 行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矿山资源储量分类 1 第三章 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 4 第四章 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 5 第五章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 8 第六章 矿山资源储量监督 管理 9 第七章 附则 11 附 件: 附件一 河北省煤矿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二 河北省铁矿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三 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四 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五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附件六 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编写提纲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687号 )文 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占用、采出、损失、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对矿山资源储量变化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是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

3、规、规范规程和本规定及附件,做好本矿山的矿产资 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资源储量的监管主体。按照本规定的分工,负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 矿山资源储量分类 2 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766 1999 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标准,见下表。 地质可靠程度 分类 类型 经济意义 查明矿产资源 潜在矿产资源 探明的 控制的 推断 的 预测的 经济的 可采储量( 111) 基础储量( 111b) 预可采储量( 121) 预可采储量( 122) 基础储量( 121b

4、) 基础储量( 122b) 边际经济的 基础储量( 2M11) 基础储量( 2M21) 基础储量( 2M22) 次边际经济的 资源量( 2S11) 资源量( 2S21) 资源量( 2S22) 内蕴经济的 资源量( 331) 资源量( 332) 资源量( 333) 资源量( 334)? 注 :表中所用编码( 111-334), 第 1 位数表示经济意义: 1=经济的, 2M=边际经济的, 2S=次边际经济的 ,3=内蕴经济的 ,?经济意义未定的 ;第 2 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可行性研究 ,2=预可行性研究 ,3=概略研究 :第 3 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1=探明的 ,2=控制的 ,3

5、=推断的 ,4=预测的。 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第七条 为使各有关单位估算统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含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储量归类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各类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未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 原则上划为资源量,依据各矿种规范规定达到的勘查程度划分为( 331)、( 332)、( 333)、( 334)?。 2、矿山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3 计确定的经济意义 ,可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 ,或保留部分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3、矿山企业在可行

6、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基础上,依据矿山生产勘探、生产准备和开采工程揭露矿体情况,可以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类别。 4、探矿工程网度已经达到控制以上程度的资源储量,可行 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在矿山闭坑前不可采的部分(含不可回收的各类矿柱)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 2S);确定为闭坑前可部分回采的(含井筒、运输巷道压矿等)划为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 2M);低于一般工业指标或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含三下压矿)的资源储量,经矿山设计单位论证评价,确定近期能够开采利用的划为经济的基础储量( 121b、 122b);有望开发利用的划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 2M);不

7、能开采利用的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 2S)。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3),可行性研究和探矿工程控制程度低,经济价值 未确定,设计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依据。当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达到 60%以上时,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333)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可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但不能改变其资源储量类别;矿山企业经过补充勘探或生产勘探,提高了控制程度、研究程度,确定了经济意义,可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后开采利用。 4 超贫磁铁矿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4)?暂不列入我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和统计范围。 第八条 矿山矿床工业指标原则上沿用原地质报告的工业指

8、标,或采用现行的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确定的一般工 业指标。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要经过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 第九条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日常具体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好以下日常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1、负责查明生产过程中矿山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开采、损失及增减变化情况; 2、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采掘的实际情况,制订采掘计划和矿山中长期规划; 3、进行矿山生产地质勘探,提 高资源储量可靠程度,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增加可采储量

9、,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进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工作,编制资源储量台帐,及时完成5 各项数据、文字、图件等信息的修改、更新、补充完善和统计工作。 5、编制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和闭坑报告。 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管理台帐是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日常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的种类、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及附件的基本要求确定,可以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对台帐的繁简程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指导矿山生产,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报销 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和统计报表的要求,满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四章 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10、矿山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上述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测机构在现场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三条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是全面反映矿山企业年度资源储量 变化 情况的报告,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每年上报一 次。上一年度的资源储量年报,于下年 1月底前按管理权限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 第十四条 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是矿山企业申报核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

11、是指依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允许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销。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变化等原因不能被采出 的资源储量。属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结束前,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报销报告,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报销。在未经审查同意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由于矿山企业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储量破坏、浪费的,不得按非正常损失报销。 第十

12、五条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矿山企业需要提供准确的阶段性资源储量证明,或者矿山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重新估算而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矿山企业需要编制核实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改制、 破产,采矿权转(出)让、分立、整合,以及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工业指标、改变矿床勘探类型、开采技7 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 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是矿山履行闭坑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包括安全条件允许情况下,能够复采的各类矿柱、采空区残留的资源储量),小于矿山两年(大型矿山三年)的实际采矿能力时,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闭坑报告按照权限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13、备案。在闭坑报告未评审备案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第十七条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 源储量报销报告的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附件编写提纲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内容、格式,分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726 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固体矿产勘查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上述报告上报前,矿山企业要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聘请有关专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

14、性和合规性进行 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确认书连同报告一起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各类报告,要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矿山企业及编制机构印章。 8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上述报告的同时 ,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山企业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进行资源储量登记。所使用的数据要与矿产资源储量年报一致。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本矿山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职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3、 4、 5、 6、 7项之条件,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 条 暂未建立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日常资源储量管理专职人员,并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协助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要与受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签订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同,合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3、具有测绘资质; 4、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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