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 惠金融贷记卡章程( 2018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 我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 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以下简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领人( 以下简称“持卡人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是由各行社委托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申请并使用“福万通”品牌。 第三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是各行社面向个人客户发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PBOC 标准,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
2、行服务的介质。 第四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所有权属各行社。各行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各行社 、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 各行社 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客户额度指持卡人在福建农信系统各行社中所持有卡片的最高授信额度。 消费免息额度指各行社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可 不支付利息或费用进行消费交易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 各行社 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计入其
3、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 各行社 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 各行社 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 各行社 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持卡人累计未还费用、交易本金及利息、费用等总和。 最低 还款额指 各行社 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及当月已使用的消费免息额度的总和。 欠款指持卡人当前账户欠款总金额,含交易本金 、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本金透支手
4、续费指持卡人使用普惠金融卡时,因本金透支按日产生的手续费。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 各行社 支付的费用。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 各行社 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通信、交通、法律以及相关人力资源等费用。 第二章 分类、账户功能及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按是否有无实体卡介质分为实体卡、隐形卡。其中,实体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纯芯片IC 卡和芯片磁条 IC 复合卡 。 第七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包括贷记账户及 电子现金账户。 第八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贷记账户 具有取现、消费、查询等功能, 可在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
5、或福建省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上使用,也 可在境内和境外带 有“银联”标识及其它支持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自助机具、特约商户及电子支付渠道上使用。 第九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电子现金账户 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功能, 在 各行社营业网点 柜面上可办理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在本行或他行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可办理查询和圈存业务;在有银联” QuickPass”闪付标识的 POS 上可办理小额脱机消费、查询和圈存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账户最高余额及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消费时不需要提
6、供密码,退货时资金直接返还至贷记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 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 、 自助设备或支持圈存业务的电子渠道上 ,以转账 的方式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凡已满 十八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收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均可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 第十四条 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 表,且确认履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按各行社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各行社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第三方担保、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
7、请,并核定卡片种类以及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 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授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本金透支手续费、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有效期限最长为 3年。卡片到期前,各行社需对持卡人的续卡资格进行审核,符合续卡条件的,可重新续卡。若未续卡,各行社应通知持卡人在卡片到期日之前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等所有未清偿债务,卡片到期后仍未清偿,则视为欠款,各行社 对持
8、卡人享有追偿权。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过期后,其所包含的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持卡人需 按行社要求 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等。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拨打 96336客服热线或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申请销户,各行社在受理销户申请 45 天后为其办理结清(提取溢缴款)。正式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等所有未清偿债务,持卡人所持贷记卡销户结清后,需自行销毁卡片,各行社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 机具或福建省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以及特约商户 POS机上使用福万
9、通普惠金融卡,应遵守各行社、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非本人使用。 第二十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具体业务规则参照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贷记账户透支取现款项必须用于消费领域、农户生产经营、非农户经营农、林、牧、副、渔等领域, 不得用于房地产、股市、证券、期货等风险投资市场,不得用于民间借贷、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 。 若持卡人未按约定使用透支款项,各行社有权收回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降低客户信用额度或对持卡人卡片交易类型进行约束。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福万
10、通普惠金融卡的信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普惠金融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同一账户透支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各行社规定的最高金额(含等值外币)。 第二十四条 同一客户持有多张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其累计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客户额度。 第二十五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 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对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密码或CVN2一天内连续输错三次,系统即对该账户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账户锁定后,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解除锁定手续,也可拨
11、打96336 客服热线解除锁定。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各行社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转账等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 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需使用预留的电话号码拨打 96336 客服热线申请密码重置。 第五章 计息和还款 第二十八条 福万通 普惠金融卡转账、预借现金等资金类交易均不享受免息期。各行社有权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给予持卡人普惠金融卡一定的消费免息额度,在消费免息额度内的消费交易不计收利息或费用,超过免息额
12、度的消费交易计收利息或费用。是否享受消费免息及消费免息额度由各行社设定。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算利息或费用,计收规则由各行社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第三十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或费用。持卡人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第三
13、方支付合作机构等渠道偿还欠款;也可委托各行社通过代扣方式定期从持卡人指定的本人福万通借记卡账户扣款以偿还全部账单金额或最低还款额。 第三十二条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 电子现金账户中 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账户的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以及计息标准,由各行社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三十四条 各行社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要求持卡人提供抵质押物、第三方保证等 方式担保 。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欠款时,各行社有权处置相应的 抵质押物或向
14、保证人追偿。 除各行社同意外, 质押存单 自出质后至其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销户后 45 天内,不得支取。 第六章 各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的权利 (一)各行社有权在业务范围内获取、留存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各行社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行社和特约商户收回福万通普惠金融卡。 (三)各行社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四)各行社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五)各行社有权对伪造
15、或使用伪造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盗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冒领冒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以及利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遵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各行社有权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账户。 (七)持卡人未在各行社规定时间内至指定地点领取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的,各行社有权对该卡片进行销户及销卡处理。 (八)各行社对持卡人欠款有追 偿权。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的,发卡行有权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各行社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持卡人名下所有贷记卡使用;从持卡人在发卡行
16、社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划扣当日各行社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 第三十六条 各行社的义务 (一)提供客服热线,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密码重置和卡片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二)按双方约定 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溢缴款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各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三)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
17、、持卡人与各行社另有约定、各行社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各行社对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 督各行社的服务。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各行社获取对账单,或通过各行社提供的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两周内向各行社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三)在法律法规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各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并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四) 持卡人不承担其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国家
18、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五) 持卡人如遇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被自助机具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机具所属 营业网点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相关营业网点柜面申请领回。 (六) 持卡人因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毁损、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或拨打 96336 客服热线申请换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各行社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各行社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各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各行社或各 行 社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各行社,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四) 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片或卡片使用权,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因卡片或使用权保管不当,或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及其他不诚实行为 而导致的损失 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刑事责任, 由持卡人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