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257条浅谈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实可行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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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刑法 257条浅谈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实可行性 【摘 要】 台湾司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布的释字第 748 号解释,再一次将我国大陆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推向热门话题。在理论界亦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我国婚姻法发展滞后,不利于对 LGBT 群体权利的保护,有的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础。笔者仅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来浅谈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 同性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什么是同性恋、同性婚姻 同性恋是指只针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 根据百度百科对于同性恋的定义 而关于同性恋的 讨论从古至今未曾断绝。同性恋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2、很多时候都要接受别人质疑又歧视的目光,于是要求保护同性恋群体权益的呼声与日俱增。与此同时,自 1990年 5月 17日,世界卫生组织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去除之后,截至今日,同性婚姻已在全球五大洲合法化。且自 2001年荷兰首先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至今,已有 27个国家正式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对同性婚姻的保护态度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孔孟之道作为治国根本的国家,而忠孝作为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更是毋庸置疑的。同性恋显然是与儒家传统文化 相悖的,即使是在现代社会,虽然人们对于同性恋不再那么排斥,但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仍是认同但不接受,而要想保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那么把其像欧洲国家

3、一样写入法律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但在目前若施行此种措施,恐怕会带来相反的效果。笔者仅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方面入手来论证同性婚礼合法化在中国施行的可行性。 三、结合刑法 257 条浅探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尚未具备社会基础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 “ 自诉性 ” 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冲突 刑法第 257 条明文规定: “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然该罪是典型的自诉之罪(但 “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 除外),其实立法者的意图并不难揣测 为情与法留白。 “ 留白 ” 的空间是适度的,因为刑法的触手确不应过长,但也绝不是不闻不问。基于我国现在大多数人对同性婚姻的看法是

4、认同但不接受,那么假若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这极易导致民法对婚姻自由权的保护与刑法对婚姻自由保护之间的冲突。因为婚姻法中婚姻自主选择权是基于我国妇女在反抗封建礼教,拒绝包办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运动中以及社会思想在不断转变的基础之上的取得的,而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对婚姻自由的最低限度的 保护,这样一来,民刑之间完美承接,刑法 257条的自诉性特点谓之 “ 留白 ” 。现行婚姻法之所以能够和刑法衔接的顺畅,最重要的就是婚姻自由权在我国已经有了不可动摇的社会基础,婚姻自由大众是广泛认承认、接受和呼吁的。那么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来说就不同了,因为基于传统伦理观念,中国大家庭式的父母不允许自己的子女

5、成为 LGBT 群体的一员。而同性婚姻合法则极易导致部分父母采取极端的手段来阻止孩子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甚至于会采取捆绑、吊打、禁闭等手段,使孩子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实际上有违民法的原则,也极易使 LGBT 群体陷入 忍受父母等他人的责难与指控父母的两难境地,也因此民刑二法不能有力衔接。这么一来,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依据现阶段中国的国情恐怕会沦为一纸空谈,无法落实到实处,而立法者的本意却并非如此,她只是想通过此项法律来保护更多人的权益,而不是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动荡。 (二) “ 暴力 ” 的扩张解释趋势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响 因同性相恋、同性结合自古以来作为我国亚文化而存在,其接受度自基督教认

6、为同性恋有悖天性、阻碍繁衍的教义传入我国变得更低,尤其是相对于一些老一辈来说。根据一些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我们不难知道有许多 LGBT 的家长会对自己的 “ 不正常 ” 的孩子进行威胁、打骂、甚至将其强行送进一些所谓的同性恋扭转诊疗所。家长所采取的打骂、关禁闭等手段极易构成暴力是没有任何疑问的,那么言语上的威胁、相处之间的冷暴力是否能够定义为刑法 257 条中的暴力则显得极为重要。 关于上段所提到的暴力的定义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进行扩张解释,因为法律是随着社会基础改变而动态发展的,它决不是一潭死水,将精神上的威胁、胁迫等无形的暴力也纳入其中,这样做更有利于对人权

7、的保护。如果立法真的将暴力进行扩张解释,那 么同性婚姻合法化过程中将会出现更多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的 LGBT 群体的两难境地则是最为直观的问题,那么同性婚姻在我国现阶段合法化是否又能够经得住社会大众的考验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诞生绝对不是盲目地解决一个尚不具备基础的问题,而创造了一个更大的麻烦。 结 语 写在最后,因为珠玉在前,或从多个角度阐述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状及其现行可能性,或进行中外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笔者自知学识浅薄,但又想另辟蹊径,便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入手简单地论证了同性婚姻在我国现阶段合法化仍 不具备社会基础。虽如前述,但笔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总有一

8、天会提上立法议程,因为仍然有很弱势群体的权利需要保护,而且中 ?A 文化是一种兼收并蓄的文化,相信同性恋作为一个稍带不平等的名词迟早会成为一段过去。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第七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 年 1 月版 . 张祥龙 .儒家会如何看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N.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 年第 1 期 安伦 .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1. 王坤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5. 郭泽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 以解释 “ 暴力 ” 为基点 N.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年,第 18 卷第 2 期(总第 79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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