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各部室、生产及辅助单位。各下属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接受院监督。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审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部门准入资质;3、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品种、选型及配备标准;4、制订院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和需求计划;5、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季度(月度)需求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6、提出劳动防护用品招标意见,参与组织劳动防护用品招标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