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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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第二条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清远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包括 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商务、文广新、国土、工商、旅游、规划、教育、质监、统计、金融、税务、行政服务中心 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统筹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总 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2、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 (一) 综合型总部: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二) 职能型总部: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包括: 1.制造业总部; 2.商贸流通业总部; 3.现代服务业总部(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 服务外包、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 4.一般职能总部,指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

3、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清远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 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 2家,其中至少 1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 20%。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 机构。 (五) 承诺 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各 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

4、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 综合型企业总部。 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5000 万元以上; 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 以上; 3. 上年度 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 2000万元以上。 (二) 制造业 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 亿元以上; 3.上年度 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 300 万元以上。 (三) 商贸流通业总部。 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 3. 上年度 经济 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 500 万元以上。 (四) 现代服务业总部。 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1000 万元

5、以上; 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3. 上年度 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 300 万元以上。 (五) 一般职能型企业总部。 1. 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3. 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 300 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对申 报一般职能型总部的企业或在我市新建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 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 定总部企业。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一) 现有企业应提交一下材料: 1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第五条第 5 款的承诺书原件; 4. 企业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近 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 所辖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机读档案材料、企业批准证书、 近 3 年的财务报告 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 新设立 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

7、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2.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3.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 。 第七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 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 初审。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到 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各地经信部门初审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 审核。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

8、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 (四) 公示。将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 7 个工作日。 (五) 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认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在每年 4 月、 8月集中进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 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

9、过 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 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 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 100%给予奖励。 (三) 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 过 10 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 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五减”,前五年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后五年按该高管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减半补助。 (四) 总部企业财政资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

10、则,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按税收分享比例负担,年终市级财政与各县(市、区)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 对总部设在清远的上市公司办公用地或募投项目用地,按所在区片基准地价 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第十一条 完善服务配套。 (一) 完成金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总部企业上市,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11、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清府办 2017 76 号)的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 投资基金。支持总部企业扩大信贷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通过银团贷款、集团授信、企业联保等方式满足总部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 完善政务服务。 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清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将总部

12、企业纳入市企业服务办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 完善城市配套服务。提升基本 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总部企业的高级职员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 ,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 3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总部企业认定 。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

13、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清远市总部经济工 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录信息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向 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总部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

14、六条 各县(市、区) 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前 5年应每年向所在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享受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 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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