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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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研究 论文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披露方式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方式,通过对两种披露方式的介绍、分析、归纳得出采取各种披露方式需要注意的事项。对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进行了一个对比分析。寻求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理性的披露方式,以避免在披露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其次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认识及解决问题的方式。认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式的理性选择多元披露方式。并就多元披露方式的特点及其不足 进行阐述。 一、上市公司关

2、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论述评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论观点简介 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强制披露是政府对的一种直接干预手段,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进行规范、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政府制定的,强制企业披露者需要了解的一些重要的企业内部资料,使投资者充分、真实的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就是法律界以及经济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不断探索、求证的过程。尽管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中得到 日益广泛的认同,但我国目前还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结论。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分析 1从信息供求

3、关系的角度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会计信息供需相符的结果。 人们常常用 “ 期望差距 ” 来形容会计信息在供需上的反差。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不确定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旺盛,自然就形成了 “ 期望差距 ” 。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 期望差距 ” ,理论上有两种 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偏颇。 2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 经济问题无外乎效率与公平两类,资本市场也不例外。效率是指

4、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公平则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政府与这两类问题均有关联。具体到资本市场,证券法提供了反欺诈条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尽管借助法律阻止欺诈已习以为常,但强制 性信息披露却是证券规范所独具的特色。 3制度性边界也界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如果一定时期的技术资源不变,无论如何优化制度安排,经济产出都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技术性边界;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资源不变,无论如何利用技术,经济产出也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制度性边界。好比一元两次方

5、程式,定义域和关系式确定了值域范围,如果关系式不变,无论自变量取何值,因变量的值都不会超出值域的范围,反之亦然。推及本文,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 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度安排徒劳无益。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 4执业不规范。 二、关联方交易信息自愿披露论述评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自愿披露论观点简介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信息披露是公认原则和其他、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内 容,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

6、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是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内容。它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自愿披露的分析 在发展的最初阶段,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信息披露披露占据主导地位。披露什么信息 ?何时披露 ?对谁披露 ?完全由上市公司自身决定。然而,1929 年爆发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大恐慌经查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投机者造谣欺骗操纵市场有关,为了扼制虚假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美 国国会于 1933 年、 1934 年颁布实施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成立了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 SEC),标志着信息披

7、露方式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受到一定限制。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自愿披露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披露同样存在虚假信息问题,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同时,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其次,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自愿信息披露也需要 遵循适度的原则,上市公司不能为了提升者对企业的信任而肆意的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故意忽略或者隐瞒不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再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自愿自由的披露信息,因此很难对其披露的度进行规范,这对证券监管部门

8、在执法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式的理性选择 (一)对强制披露论和自愿披露论的分析与评价 现在是信息化时代,无论在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离不开对信息的需求和依赖,企业也是一样。而企业管理的成果,集中反映在公司的成果(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上。为防止 证券市场上的数字游戏,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联合成立了蓝带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过理论研究和严格的听证,于 1999 年提交了关于提高委员会效果的报告和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强调了一个优秀企业管理结构的重要目标就是写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而现代企业管理的主体就是 “ 利益相关者 ” ,因此财务报告的提供即信息的披露也是

9、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中相互博弈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论利益相关者的理性选择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顾名思义就是采用 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进行披露。而所谓的多元披露方式则是指关联方关系及其信息的披露的披露是选择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还是归属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反映。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的特点与不足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多元披露方式的优点在于它是采取多种披露方式对信息进行披露的,因此在信息披露的方面更加完善,让投资者可以理性的对企业进行分析,综合多种披露的信息,而给出对于企业的理性判断。但是,我国准则的规定尽管可以减少披露,但是却破坏了披露的集中性,不便于 信息使用者理解。有的上市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往往把应该在关联方交易项目中独立披露的事项,分散在附注中其他部分如合并会计报表项目的解释栏、其他重要事项中反映,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 参考文献 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 1998年第 2 期 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1999 年第 4 期 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 1997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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