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 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