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 (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规范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置的申报点及变更情况,应即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申报点在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示。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申报点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饲养者或经营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检疫。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