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308563 上传时间:2019-02-08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5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070003200000 3 实施编码 4505000000000000300109000070460400000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北海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 177 号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49 号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令: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

2、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032601 监督电话 0779-3960603 2 12 设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12 月 10 日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3、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 2011 67 号)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

4、部门确定 13 实施对象 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 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16 行使内容 根据申请情况组织鉴定。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60 个工作日 。 19 实施条件 根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5、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3 20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自实施节育手术以来因手术所产生并发症的检查治疗报告材料,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再鉴定申请表 。 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专家鉴定。 办结时限 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 (一)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

6、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 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二)当事一方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市级卫生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

7、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二、鉴定 (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退场; (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 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

8、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卫生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七)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 4 发症技术鉴定书。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4。 28 办件类型 限办件。 29 办理形式 单位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9、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种情况可以申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 ? 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 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5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如果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0、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 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 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35 责

11、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责任:负责对要求鉴定的对象进行检查与诊断。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

1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37 备注 6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2 医疗文书资料弄虚作假。 低 1.严格执行专家遴选制度。 2.严格按照程序对申请人和施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层层审核。 3.鉴定要求受术者、施术机构代表、专家三方同时现场鉴定。 4.鉴定诊断、鉴定结论由鉴定组 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须在鉴定结论上署

13、名。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工作人员 认定结果有偏误,符合条件的未通过或对未达标准的认定通过。 低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负责人 附件: 2-1.行政确认流程图 2-2.申请材料目录 2-3.申请表(空白) 2-4.申请书示范文本 2-5.结果样本 附件 2-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 75 个工作日)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提出要求上一级 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 不予受理 继续程序 受理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 终止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

14、到鉴定委托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鉴定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移交 鉴定报告及鉴定材料 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申请人有异议 2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附件 2-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 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身份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 人 口 科 技201167号 )第十八 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纸 必

15、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字确认 2 婚姻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 201167 号)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字确认 3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 201167 号)第十八条 原件 否 1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4 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 201167 号)第十八条 原件 否 1 份 A4纸 必要 县(区) 卫计局 需 县(区)卫计局 签章 5 受术者病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原件 否 1 份 A4 必要 施术机 构 需施术机 序号 申请 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复印件 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 201167 号)第十八条 纸 构签章 附件 2-3: 申请表(空白) 编号: 北海 市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申请、审批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住 址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