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