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不足的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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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不足的反思 我国浮动抵押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主要包括: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窄、对 “ 正常经营 ” 缺少合理限制与规定、缺乏针对接管人制度的规定、对主体缺少切实可行的监督审查机制、未规制对浮动抵押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下面一一进行介绍。 第一,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窄。根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规定,抵押物的范围仅仅被限制在四种范围之内,即生产设备、半成品、原材料以及产品,却将没有将其他也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如不动产、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纳入到抵押财产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有失公允的,且不利于企业整体价值的估计与实现。 对此范围的规定,我国立法者在物权法中给出的解释如下,

2、“ 这四种抵押物是中小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价值财产。 ” 但是, “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两种形式存在的资产就占到中小企业企业全部资产的六成比例以上。 ” 不仅如此,如果只是将抵押物范围在此四种动产范围内进行设定,也会间接增加抵押人对其抵押财产恶意处置的可能性,比如说,在抵押人对企业内部事务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很容将上述的四种财产进行财类型的转移,尤其是对于流动性比较强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两类财产,很容易转移为其他非抵押财产的类型。如此行为的结果 ,必将导致原抵押物脱离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最终导致抵押权的利益受到侵害。 国内学者王利明教授也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明确提到了浮动抵

3、押的概念,并认为浮动抵押指的是抵押人将其全部财产设为标的的行为。 所以说,为了使得浮动抵押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产生最大化价值,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应该将抵押物的范围扩大至中小企业的全部财产。尽管有质疑声说即便将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行扩大,抵押人依旧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发生财产转移的现象。不过笔者认为,相比于财产在企业内部的转移,将财产转移至企业外部的行为更 加容易被发现。 第二,对 “ 正常经营 ” 缺少合理限制与规定。为了保证债务人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同时也为了提高债务人提升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按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般规定,在结晶之前,债务人对其担保财产享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也正是因为这

4、种自由处分权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即使是在抵押之后,依旧会有不断流入和流出情况的发生。唯有等到某些特定事由发生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发生,之前一直有所增减的财产才得以固定下来为抵押权人所有。不过以上这种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是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的,否则债务人将会对此权利随意滥用, 致使企业的大部分资产迅速流失而侵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对于自有处分权的限定,也就是我国物权法中所规定的 ” 正常经营 ” 。不过,物权法仅仅说明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应该遵守 “ 正常经营 ” ,不过对于 “ 正常经营 ” 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说明与界定,这很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的自由处分权不断进行扩大,导致债权人的基

5、本利益受到不良侵害。 第三,缺乏针对接管人制度的规定。对于浮动抵押制度来说,浮动抵押应当是其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这一点,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得到很好地确立,并且在企业真正进行浮动抵押的过程中收到比较好的 实践效果。接管人制度的引入,主要优点有四条:( 1)帮助企业的继续运行得以维持和改善。( 2)有可能避免企业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后,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情况的发生。( 3)有可能避免由于企业破产导致的大批工人失业情况的发生,间接助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将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用发挥至最大。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浮动抵押价值的实现过程,接管人制度所体现的实际价值与优越性应当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6、。尽管我国物权法在 196 条中对于浮动抵押结晶的四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却对于浮动抵押结晶后的浮动抵押迟迟不进行 引入,相比于世界上主流国家的做法,可以说我国在此方面已经有所落后,也不得不说是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一种缺失。 第四,对主体缺少切实可行的监督审查机制。出于对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的融资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在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方面要求比宽泛,这体现了我国立法者除了对立法现实必要的考量,还表 ?F 了对于我国众多小生产者比较关心的用意。不过在当今理论界,一些学者对我国该设立主体的范围持反对的观点,笔者发现,这种反对也不是毫无道理的。 和公司这样的主体比较起来,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农业生产者存在

7、诸多 问题,其中又主要以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运行机制不健全、缺失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等为世人所诟病。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会对浮动抵押的实际价值产生不良影响,也会造成加大浮动抵押风险和侵害抵押权人权利的风险。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将除了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全部取消是不现实的,不过建立一套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机制是非常值得考虑的,而对于浮动抵押主体的监督审查,我国在此方面的并没有建议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体系。 第五,未规制对浮动抵押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浮动抵押被设立之后,浮动抵押人依旧有可能再次对浮动抵押和固定 抵押进行设定,这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其可能被设定了多个担保物权,或者是浮动抵押人在浮动抵押的休眠阶段对担保财产存在处分而为完结的状况,这些情况的产生都将对会对浮动抵押权人收获担保财产以对债权进行实现的过程产生比较重大的影响。不过目前,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依旧没有对浮动抵押抵押权与其他担保财产有关的各项权利之间的优先性进行说明,如果仅仅将物权法中对一般抵押的规定 落实到浮动抵押抵押权上,又是有失公允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需要及时弥补此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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