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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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存货准则的利弊分析 论文关键词 准则;新存货准则;利弊分析 论文摘要 文章对新修订的存货准则进行分析,探讨其变化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弊端,以期更好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存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满足顺应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建立我国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需要,2006年 2月 15日,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 存货 (以下简称新准则 ),要求从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与旧存货

2、准则 (以下简称旧准则 )相比,新准则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但 是,新准则的制定和修改未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新存货准则的积极作用 (一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要求,发出存货取消 “ 后进先出 ” 法,一律使用 “ 先进先出 ” 法记账。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存货的价格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降低当期费用,使当期利润增加;若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增加当期成本费用,使当期利润减少。当存货的价格下降时,则作用相反。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存货计价

3、方法的变更任意调节当期利润水 平。新准则的变动将使得企业无法再将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促使企业的存货真实地反映实际的成本,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 (二 )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新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改变了旧准则中 “ 存货成本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 ”的规定,使得存货资产价值更加客观真实,减少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空间,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 )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摊销方面的变化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 “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

4、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 由此可知,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取消了旧准则中 “ 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 ,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得那些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以达到调节利润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 (四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变化 由于旧准则允许企业转回已经计提的存货 跌价准备,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当年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来年冲回的会计操作,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准则明确规定 “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

5、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 。这一变革截断了企业通过存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途径,使得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二、新准则存在的弊端 (一 )存货采购成本界定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 “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费、装卸费、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 取消了旧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 款 (即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核算存货成本,便有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将原先应计入销售费用中的,与存货采购有关的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而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之中,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

6、 (二 )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问题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 “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 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新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关于成本费用分配方法的详细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成本分配方法,这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政策选择空间,使得一些企业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成本分配方法。 (三 )者投入存货成本的计量问题 新准则规定投

7、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尚不健全,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新准则并 未解决在投资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不法企业可能会利用此条规定对存货资产价值进行操纵,以到达调节利润的目的。 (四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界定 新准则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这一做法与国际准则趋同。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 “ 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 ” ,其中的 “ 相当长时间 ”究竟是指多长时间,这种表述很模糊,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应用指南中同样没有给出一个明确

8、的时间界定。这样做的结果是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既可以计人存货资产价值,又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导致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再者,可能造成企业因生产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不同,使其产品成本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其产品成本不具可比性。 (五 )接受捐赠和盘盈存货的成本未确定 新准则对 “ 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 ” 和 “ 存货盘盈 ” 这两类业务的处理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旧准则对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确定规定: “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 因此,企

9、业是否可按照旧会计准则处理,待新规定出台后再进行调整。对于 “ 存货盘盈 ” ,是否也可按照原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金额进入当期损益。 (六 )期末存货计价的问题 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 该规定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新准则将 “ 可变现净值 ”定义为: “ 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 由其定义可 知,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需要会计人员较多地估计和主观职业判断,带有较多的人为因素,这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0、,加上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这给企业随意调节资产价值、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首先,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其次,也是为了适应我国变化而进行的调整,是及时的、必要的,更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的重要标志,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环境;再次,内容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上的空白;最后,新准则的灵活与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新准则赋予 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但是新准则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某些会计处理上加大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以及与现实中的一些情况不相适应,增加了实务操作中的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作出具体的解答或说明,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健全考核、评价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保证新准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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