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思考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以工具主义的哲学观为指导,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等方面的主导地位,并应注意发挥我国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形式方面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 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 3C和 6C专利联盟向 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 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
2、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 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
3、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 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 “ 恶法 ” 。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 “ 知识产权海盗 ” 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 学观念,把知
4、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 “ 去魅 ” 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 “ 适度保护 ” 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 、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5、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政府的 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
6、;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 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富集地。高等植物有 30000 余
7、种,脊椎动物有6347 种,分别占世界总种数的 10和 14。我国生物物种不仅数量多,而且特有程度高,生物区系起源古老,成分复杂,并拥有大量的珍稀孑遗物种。我国有 7000 年的农业历史,在长期的自 然选择和人工选择作用下,为适应形形色色的耕作制度和自然条件,形成了异常丰富的农作物和驯养动物遗传资源。这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宝贵的生化、基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另外,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传统文艺表达形式也十分丰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正是我国比较优势之所在。我们应该善加利用,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 WTO、 WIPO、 FAO 等国际法律框架下,以印度、巴西为代表的
8、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复提出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诉求,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 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保护遗传资源要求的国际法文件;发展中国家并力求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保护问题纳 XWIPO和 TRIPS框架内。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争论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发展中国家的抗争正是为了维护其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利益。我国应该以更积极的态度加入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 在国内法层面,我们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对基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尚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 “ 国家主权原则 ” 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国内法宣示。这些法律漏洞给发达国家的 “ 生物海盗 ” 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时应该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尽快规划制定统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落实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另外应促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尽早出台。在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上,我们可以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