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探讨 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就中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中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对合同法中应当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的地方进行阐述,以期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 2011)01-0109-02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
2、约模式的一大特点,自罗马法以来也一直被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区别与其他法的重要特征。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称之为 “ 债的相对性原则 ”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即合同仅对缔约的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的当 事人以外,任何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罗马法中形象地把合同中的这种关系称之为 “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法锁 ” 。 二、合同相对性原
3、则突破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推定合 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 “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 ,对于例外情形的具体内容,学界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的物权化 这是指租
4、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 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 “ 买卖不破租赁 ” 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
5、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 1853 年判决 Lumley V Gye 案 ,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 Lumley 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 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 Lumley 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 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所谓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 ,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这一制度乃是对合同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新发展,它的产生标志着合同责任的扩张化。 中国保险法第 22 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7、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 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一般代替履行有以下特征:第三人应债务人的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
8、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第三人不向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是否履行纯属自由。履行承担,又称债务清偿承担,是德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它有如下特征:履行人与债务人有另外一个 “ 内部契约 ” ,故履行人负有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但履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履行人承担债务,因此与债务承担 相区别。中国合同法第 64 条、第 65 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
9、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责任的效力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几个方面 由上所述,现代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 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 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如法国虽没有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
10、 ,但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法院创设了最终买受人的 “ 直接诉权 ” 制度,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不仅对自己的卖主,而且对一切在先的卖主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
11、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 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 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德国在 20世纪 80年代后期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再援用 “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 来解决了。另外,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
12、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 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综上可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自然就显现出其不足,对合同相对性进行必要的突破就是必然的了,它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维护和补充。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使这一古老的原则完成了其现代化的 历程,才使得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穆昌亮 .合同相对性原则刍议 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21):5. 傅静坤 .20 世纪契约法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160. 袁合川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间关系之法理分析 J.行政与法,2004, (3):21. 责任编辑 吴明宇